一、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
二、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须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未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三、社会助学机构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四、社会助学机构应把培养和提高考生自学能力、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作为助学辅导的根本目的,防止和杜绝出现猜题、押题、“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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