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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应对招生章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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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2007-3-13 1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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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近日转发到各地市,记者了解到,与去年相比,今年教育部出台的高招政策有五大新规。同时,今年将实行严格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以杜绝任何体制外招生,严打招生诈骗,全面深入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新规一:民办高校招生章程须备案 去年,规定只对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作出规定,要求高校于5月1日前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今年,规定特别强调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严格审核,严打虚假蒙骗招生宣传。 新规二: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单独录取 去年,高校各批次录取原则为: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今年则在此规定上增加了一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新规三:综合评价首进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去年,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今年,规定增加由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提供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新规四:本科录取7月底结束 去年招生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今年则要求各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于7月10日至15日开始,本科录取应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新规五:明确“依法受处罚考生”范围 去年,规定要求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今年对“依法受过处罚考生”的范围规定明确,是指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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