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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少给民办幼儿园扣帽子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6-4-7 10:24:00
 
    3月3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题为《公办幼儿园不得出售》的报道,其中谬误重重。

  报道说,省教育厅重申,举办幼儿园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记得前不久省人代会上有代表提出财政资金使用的问题,指出有的省级机关幼儿园动辄投入上千万元,只是少数特权人物的子女受惠。这种不正常情况既已受到人大代表的重视,公众更对此类用纳税人钱财为特权添砖加瓦的事嫉之恶之,理当调整。

  报道说,“随着近年来刮起的公办幼儿园改制风,公办幼儿园数量不断减少。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10359所,其中公办幼儿园为4231所,仅占40.84%。”“同时,由于民办幼儿园制度还未能完善,在个别地方还存在师资匮乏,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使小孩子入托难、入托贵,加大了百姓的负担。”

  既然“公办”供给不足,则“民办”应运而生。按照上述逻辑,入托难与贵皆因有了民办幼儿园。而断言“民办幼儿园制度还未能完善”又何以为据?

  至于“个别地方还存在”的问题就因此否定全盘,给“民办幼儿园”扣上一顶“加大了百姓的负担”的大帽子,只能说,这完全是无视事实的偏见。

  政府的税收来之于全民,应当公平使用,使之服务于全社会。按照这个要求,在兴办幼儿园的问题上,政府只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所有幼儿园全都变成公办,使每一个孩子能够公平地享受国有资源,为此需要巨大的投资,现在不可能做到;另一种选择就是政府对公、民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努力矫正轻重失衡的偏向,给民办教育以更多的关心和扶持。

  报道“公办幼儿园不得出售”的来源是“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问题的函”,不是法规,也不是正式文件,从法律上来说,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三点:一是是否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自身的职权范围之内,二是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三是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民情民意。现在不少官员熟悉的一套还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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