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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洋事件”暴露教育法规监管漏洞
来源:新京报     2006-4-7 10:26:00
 
    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的数月间,曾有“中国民办教育航母”之称的南洋教育集团迅速陷入债务危机,其在太原等地的10所分校接连倒闭。对此事件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因此对发展民办教育政策提出质疑。我认为,南洋事件只是个案,其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制和解决,但不能因噎废食。

  从直接原因来看,南洋事件是教育储备金运营模式导致的债务危机。民办教育收费一般有学费、赞助费和教育储备金三种模式,其中教育储备金收费方式并不是南洋的独家发明,而是20世纪90年代初由广州英豪学校创立并推广的。在没有稳定的金融政策环境、完善的财务审计监督机制、一定专业化基金运营管理水平的情况下,这种资金运作模式潜藏着金融风险。南洋教育集团的连环财务危机,就是比较好的说明。

  如果深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南洋事件正暴露了现行教育政策法规监管存在巨大漏洞。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实际上,由于民办学校创办人办学资产与自然人没有分离、民办学校产权关系错综复杂,以及政府主管机构监管职能不到位等原因,相当多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很容易通过种种手段从事营利性教育经营活动。南洋教育集团利用储备金收费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就与此有一定关系。

  因此,要根本杜绝类似南洋事件的发生,应立足“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并在管理体制上借鉴国际惯常做法,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切实解决民办教育投资回报问题。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民办教育投入方面的职责,向公办学校所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民办学校都应该享有;为举办公益性事业所制定的政策,也应该适用于民办学校,但同时应允许明显具有市场导向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存在,却无权享有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这样,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教学组织方式等特点,来确定其性质、采取不同政策和管理方式,从而避免民办教育领域鱼目混杂的局面。

  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治理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健全民办学校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导向机制,提高对教育事业捐赠的免税率,在公益事业捐赠的免税率的基础上,再提高对民办学校捐赠的免税率,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门办理个人和营利组织对民办学校捐赠的事宜。政府可以督导评估民办学校依法运作,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以此来沟通民办学校与社会、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

  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不能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应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和明确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应及时总结民办教育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管理规律,并使之法律化以指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分领域、分层次因应制定和实施民办教育发展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合作制、集团化等多种办学形式,同时注意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如设立董事会、家长或公众委员会,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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