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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公布高考招生纪律
来源:新闻晨报     2006-4-17 9:39:00
 
    晨报讯 上海市教委上周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完善以招生“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上级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

  “六公开”为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
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拟退档名单、预录取名单的审核工作,未经校主管领导、招生监察负责人、招办负责人签署阅审意见的招生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得进入操作程序。

  通知还要求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记者董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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