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教育储蓄免利息税新规十月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05-9-22 7:53:00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相关链接  
  • 教育储蓄免利息税新规十月施行
  • 以教育储蓄名义揽储可罚款三倍
  • 齐抓共管杜绝中小学乱收费
  • 陕西大学生到贫困农村从医从教5年减免助学贷款
  • 西宁市特困家庭大中专学生 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 小学生展示“行为规范艺术造型”
  • 明年考研网上报名报考信息准确填报
  • 密密麻麻就能得高分 一个考研考生的七个质疑
  • 留学哥本哈根大学:只要优秀就能免费
  •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联想·闪联携“闪联任意通…
    ·英国剑桥大学携手Aruba打造…
    ·让青春在校园电波中激荡
    ·调查指七成内地香港学生很…
    ·山东省招考院辟谣:高考拟统…
    ·国家公考前一天:充足准备…
    ·幼儿清火,宜用中西结合、…
    ·科学生活:谨防对幼儿重智…
    ·上海现10例以上疑似水痘 幼…
    ·带薪留学减轻工薪家庭出国…
    最新快讯
    ·六大就业趋势分析透露 高职…
    ·如何保障"公务员退出机制"…
    ·衍生品投资巨亏 日本私立大…
    ·网络联盟助力高校毕业生就…
    ·最大规模毕业生招聘会举行…
    ·千万大学生面临就业 留学成…
    ·“金融危机”来临 经济遇冷…
    ·北京09高考12月1日起报名 …
    ·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就业 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2009年艺术特…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备08005247号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号信箱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02-5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客服电话:010-64803331
    信息发布:bj64803331@126.com 欢迎合作:cn1380101894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