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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五部委: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设
来源: 新华社     2005-8-13 9:04:00
 

  为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好有关工作,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这一意见,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是落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瓶颈”问题的重要措施。为实施此工程,中央共投入专项资金100亿元。2004年、2005年已下达60亿元,工程项目覆盖中西部地区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852个学校,将新建和改扩建校舍面积921.42万平方米。

  《意见》指出,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领导下,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落实,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是,随着寄宿制工程的深入实施,各地逐渐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存在不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的倾向;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收取了名目繁多、数额较大的费用;一些学校在安全、卫生、饮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存在隐患;一些地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对工作缺乏指导和检查。

  《意见》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现象的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要为寄宿制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寄宿制学校任教。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意见》指出,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寄宿制工程”的检查和指导。省、市、县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每一个领导要固定联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要保证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资金落实,严格防止挪用挤占,不得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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