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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论:高校“禁租令”是进还是退
来源: 信息时报     2005-8-13 9:09:00
 

  去年暑假,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曾下发文件,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此举一度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过去了不到一年时间,在近日教育部下发的“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里,针对未满18周岁的高校学生颁布的“禁租令”又被叫停了。从“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到今日放开禁令,如此的改变意味着什么?高校学生外出租房的现象是否应该受到打压?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广东省教育厅:不提倡大学生校外租房

  在教育部下发新的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解除大学生外出租房的“禁令”后,广东省教育厅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尽管教育部禁令有所放宽,但“广东省教育厅决不提倡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学生:利弊应由自己衡量

  在知道“禁令”解除后,有不少同学在网上发表了意见。有同学认为,去年教育部下发文件禁止校外租房的初衷是好的,但欠缺实际操作性。一位网名为菜干的同学认为,教育部门出台这样一个禁令本身就无法有效执行,因为“每个学生条件都不相同,如果觉得学校安排的宿舍不适合我,那我就会选择出校外租房子住。”

  网名为牛牛的同学则认为禁令废除的原因有3个,“一为在校大学生多为成年人,有义务承担个人行为后果,有能力决定个人行为;二为校方不能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校方在管理上,以学生整体的最低需求为标准,甚至不作为,导致学校公寓一塌糊涂;三为学校公寓内,安全系数极低。校方安全保卫形同虚设,打架斗殴,乱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电器,财务丢失等经常发生,且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大学生在校外租房住的利弊问题,很多同学持中立态度:“因人而异”、“视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和需要而定”、“在宿舍住的不习惯的话,就搬出去住,自己看着办吧”。小蔡同学作为首批进驻广州大学城的高校学生之一,他认为:“外出租房住的本身没什么好或坏的,利弊还是同学们自个儿衡量。外出租房的开销比住校的大,如果四个同学一起住,一个月加上房租、水电费、上网费什么的怎么算都要700多,这就要看个人的经济能力了。”

  广州某高校的小叶就认为,大学生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如何消费,“学校只能作出指导性规定,而不应该制定太多的强制规定限制大学生做为成年人所具有的公民合法权益。”

  但也有同学赞成教育部和学校的“禁租令”,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读大四的小钟就认为,教育部和学校这样的干涉是有道理的,因为“现在的社会很复杂,大学生社会历练还不够,容易受骗上当。而且还有安全问题,在学校毕竟是会安全些。”

  老师:“一刀切”不现实不科学

  广州大学新闻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孙老师认为,设立“禁租令”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一刀切”的做法不现实也不科学。“同学们之所以外出租房子住,除了其个人的原因,学校的住宿条件、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主要的原因。过于僵硬死板的管理制度,使得同学不满意学校提供的服务,同学们自然就会选择在校外另辟天地。”

  孙老师认为,学生在校外租房住既是一种趋势,也是教育观念的一种转变。“我们习惯地将孩子置于自己的羽翼之下,习惯地帮他们挡去风雨,实行‘保姆’式看管”。而在校外租房住,在一定程度上训练了学生的自立程度,学会靠自己生活,学会自己管自己。

  至于学生在外租房的安全问题,孙老师则建议学校和政府合作,借鉴国外的方法,在学校的周边设立一定的区域为学生的租住区,从居住环境、房价、房屋质量等方面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屋主和房屋授予“上岗证”。孙老师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净化了学校周边环境,另一方面还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因为“学生居住的地方,少不了后勤方面的工作者,这样又为下岗职工提供了一条新的就业途径。”而且,如此良性竞争还会督促学校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只有好的服务和好的环境,才能吸引学生回来。”

  另一方面,孙老师还提醒外出租房的同学一定要注意安全,要“组群租房,进出要成群,千万不要单个人行动,而且在外要提高警惕心。”

  法学专家:不应以行政命令干涉学生自由

  广州大学法学院的吴保宏老师就认为,从“禁止”到“不禁止”的改变是一种进步,因为“租房与否是一个人的隐私生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资格和能力,外出租房是他的个人选择。作为教育部门作出这样一个改变,是进步的,显示出我们的教育制度和规章的设置,更加人性化了。”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廖丹老师就认为这个规定在制定之初就有欠妥当,其原因是,首先,该规定没有合法的依据,对学生施加如此一个义务,但又没有一个合理的法律依据;其次,不具有可行性。大学生一般都在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作出选择,并承担行为后的结果;再次,这样一个规定并不符合社会的现实。”

  廖老师认为,对学生外出租房的问题,不应该用行政命令干涉同学们的权利,应一倡导为主,尊重学生的自由和选择权。“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只要年满18周岁,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由选择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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