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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耍及运动中频出事故 校园伤害案如何防范?
来源:扬子晚报     2005-11-11 10:06:00
 

  校园伤害案件屡屡发生,一直是困扰学校和家长的心病,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少年庭了解到,今年以来校园伤害案件共受理13件,占该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26%%,经调查,校园伤害案件多在玩耍、游戏、运动中发生。 

  打闹中,伤害屡屡发生

  钱理、江华与李来是南京市秦淮区某中学同班同学,2005年3月30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钱理、江华与李来在过道相互嬉戏打闹,钱理和李来在打闹过程中,钱理喊江华过来帮忙搬李来的腿,江华在搬李来的腿时,李来因重心失衡与钱理一起倒在地上,造成钱理左腿下肢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钱理将学校、江华和李来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2469元。法院认为,被告学校并无管理过错,教学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钱理、江华应承担损害的主要部分,李来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005年11月1日判决江华承担40%%赔偿责任,李来承担10%%赔偿责任,钱理自己承担50%%责任。

  游戏中,伤害本可避免

  韩扬和李歌、孙嘉、郑中都是秦淮区一所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4年9月24日下午1点20分上课前,三人在教室里的讲台前玩游戏,由其中一人背对讲台,其他两人各抱住背对讲台人的一条腿将其抬起,坐到讲台上。轮到韩扬背对讲台时,李歌参加到游戏中,由于李歌玩得忘乎所以,两次大力从旁边推动韩扬,致韩扬身体失去平衡,手臂撑在讲台上,导致右臂骨折。2004年12月韩扬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李歌、孙嘉、郑中赔偿医疗费、二次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2005年7月该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李歌赔偿韩扬12000元,孙嘉赔偿韩扬1000元、郑中赔偿韩扬1000元。

  运动中,伤害意外而至

  2004年5月的一天,在秦淮区某中学的篮球场上,一场激烈的篮球赛正在进行。初一学生马冰带球跑动准备投篮,同学李力上前阻拦,两人身体相互接触,马冰摔倒在水泥球场上,造成右桡骨中段双折。马冰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李力赔偿医疗费3104元。法院认为,体育竞技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马冰和李力在打篮球过程中身体相互接触不可避免,马冰倒地受伤属意外事件,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由原告独自承担因受伤产生的费用,有失公平,被告李力应合理分担一部分。判决李力支付一半的医疗费。

  秦淮区法院少年庭法官认为:校园伤害案的发生多在学校和老师的监督管理之外,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学校和家长对责任各执一词。学校认为伤害在玩耍、游戏、运动中发生,学校免责;家长则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肯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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