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时政新闻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纪实类生活期刊侵权吃官司的规避
来源:荆楚网     2007-6-21 15:14:00
 

2007年4月4日,武汉女子李某状告广东《家庭》杂志恶意诽谤并索赔百万元的官司在武昌区法院开审。去年4月,《家庭》杂志刊发了一篇题为《惹火焚身,董事长被情妇套牢一路挣扎一路悲》的稿件,文中使用真名真照片,将武汉女子李某指为“道德败坏的第三者、情妇”。李某遂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家庭》杂志社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家庭》是全国最畅销的杂志之一,发行量在全球综合类期刊中排行第八名,系我国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的“领头雁”。该刊被诉恶意诽谤并被索赔百万,引起了包括笔者在内的全国期刊界同行们的深思。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媒体受众或报道所涉及的自然人与法人,越来越敢于与媒体对簿公堂,由此引发的侵权官司也越来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2年至2002年十年中,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数量已经占我国“新闻官司”的80%以上。新闻媒体遭名誉侵权起诉后,败诉率为67%。如何规避名誉侵权官司,已成为包括期刊在内的广大媒体面临的重大课题。

    以《家庭》、《知音》为代表的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品种较多,发行量巨大,深受大众读者喜爱,是我国期刊界的一支生力军。这类刊物既不同于报纸、电视、广播,也与新闻时政类、文摘类期刊有明显区别。因此,这类刊物所涉的名誉权纠纷,也和传统的新闻官司不同。

    一、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易发名誉侵权案的成因

    1.“非驴非马”的文体特点,是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的根本原因。

    《家庭》、《知音》等杂志刊发的纪实文章,有点类似“新闻体小说”,它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报道,又不是完全虚构的故事小说。一方面,这类纪实文章具有基本的新闻要素。它叙写的都是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与结果等新闻要素基本具备,能给读者以真实可信之感。另一方面,这类纪实文章采用文学技法创制,在写作中较多运用小说叙事技巧,讲求条理、层次,强调煽情、戏剧化情节、画面感,特别注意以细节来牵动人心,从而让读者产生心灵震撼,受到感染甚至产生共鸣。

    这类纪实文章披着真实可信的外衣,但故事内容中却充斥着许多合理想象乃至虚构的情节与细节。这种“非驴非马”的文体特点,存在着致命的缺点:为了烘托主题,编采者不得不展开文学想象的翅膀,对客观事实进行大胆的删改增添;为了煽动读者情感,编采者容易把个人的喜怒好恶注入文中,无法客观叙述,进而导致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不符,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褒贬不当。一旦被报道对象心生不满,就会以名誉侵权为由,与杂志社及作者、编者对簿公堂。

    2.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的高稿酬制度,是这类期刊容易造成名誉侵权的外在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写作活动不再那么单纯,往往被披上了金钱的外衣。由于纪实类杂志市场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程度,各刊社不得不用高稿酬吸引作者多投稿、投好稿。高稿酬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因此,涌现了一大批以赚钱为目的的自由撰稿人。

为了让自己的文章有看点、有卖点,他们会采取大胆的“合理想象”,编造情节与细节,以求符合杂志的选稿要求。为了多赚稿费,一些责任心不强的作者从网络上“扒”材料,或者根据道听途说的素材来写稿,导致稿件内容失真。一旦被报道对象较起真来,诉诸法律,杂志社必然被拖进侵权官司之中。

    二、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1.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2006年10月,湖南省汉寿县李某将《打工》杂志告上法庭,诉称其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6年1月3日,原告李某购买福彩中得500万元。《打工》在2006年第9期特别策划栏目中,刊载了一篇题为《大讨论--家破人亡后,中奖500万元值不值》的文章。文章描写了一个疯狂的彩票迷,为买彩票导致儿子夭折,妻子与其离婚,他自己身无分文,捡别人吃剩的米粉充饥等。原告李某及其家人认为文章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法院审理后认为,文章描写的中奖时间、地点等均与原告李某的中奖情况吻合,可以使人排他性地认定这是一篇以原告李某为原型的纪实性文章。除中奖部分外,该文对原告李某一家其他部分的描写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侵害了原告李某一家的名誉权。遂一审判令《打工》杂志刊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某一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

    这是一例典型的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文章作者以生活中的人物为原型,披露了其中奖时间、地点等情节,但为达到吸引读者眼球的目的,擅自编造其他情节,有侮辱、诽谤的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名誉贬损,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是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

    2.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披露了他人隐私,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追求的是事件的真实和深入,因此很多文章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作者和杂志社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擅自刊发,即便所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往往也会因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引发名誉侵权官司。

    武汉李某状告广东《家庭》杂志名誉侵权一案中,《家庭》杂志使用李某的真实姓名,刊登李某的真实照片,并给照片配以具有强烈倾向性的说明文字“‘第三者’俨然成了董事长家的女主人”、“情妇时刻都在算计着如何把董事长套牢”。虽然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法庭尚未对文章的真实性下结论,但可以断定,即便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家庭》杂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它在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擅自披露其真实姓名,刊发其照片,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在我国,隐私权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得到法律保护,而是把侵害隐私权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方面加以保护。由此,形成一个对《家庭》极其不利的局面:如果杂志社不能举证文章内容的真实性,那就属于恶意毁谤,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如果杂志社能证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未经同意擅自披露原告的隐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

    3.杂志所登照片侵犯他人名誉权。

    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在刊发稿件时往往要求配发当事人或照片配发不当,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照片侵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人物的负面报道,杂志社没有对照片做相应模糊处理,侵害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二是所用照片虚假,侵害了照片当事人的名誉权。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后者发生的几率越来越高。

    2006年2月,《知音》杂志“海外版”第3期刊登了《明星市长情网惊梦,印尼情人狂卷千万》的文章,主要内容为邵阳市原副市长戴松林渎职、受贿、包养情妇等违法问题,还配发了一幅“戴松林”的照片,图片说明为:昔日风光无限的戴松林。但是,此照片并非戴松林的,而是邵阳市另一在任副市长禹新荣的。2006年3月,禹新荣以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将知音期刊集团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0万元。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知音杂志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判赔8万元。

    三、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如何规避名誉侵权官司

    1.严把质量关,对所要刊发的文章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存在诽谤、侮辱的情况。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原创纪实类生活期刊的生命。失实的报道容易给报道对象造成伤害,从而引发新闻侵权。不管作者或编辑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只要报道失实,就构成了行为上的过错,而这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四大要件之一。相反,报道内容客观真实正是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素材来源真实、权威、合法。杂志编辑在审读稿件时,有必要向作者索要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当事人的采访或同意发表签名;和官司或者案件有关的,要能提供书面依据,如起诉书、判决书等,尽量做到真实、权威。编辑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能采用,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当文章涉及个人隐私时,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发表的书面许可,并对文章涉及当事人身份的有特定指向性的因素进行处理,比如使用化名、模糊个人特征、在地点上报道大范围模糊具体地点、对照片进行模糊处理等。

    注意文章的编辑技巧。杂志编辑部或者编辑少发表观点和评论;在必须发表评论时,用语应当准确得当,公正客观,避免侮辱性的言词,还应适当引用权威用语。在批评报道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可以借鉴西方媒体的做法,忠实地报告事实的全貌,对事件的各方面和各方观点都应有所关照,以显示至少表面的公平。

    2.一旦发生了名誉侵权纠纷,要积极沉着应对。

    绝大部分名誉侵权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应当立足于化解。如果杂志出版后,引起报道对象或其他有关方的不满,杂志社应该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

    在化解名誉侵权纠纷时,要把握好以下环节:

    (1)认真接待,积极沟通。大部分名誉权诉讼是被报道者或报道的相关者在文章发表后找杂志社或者编辑部要“说法”,交涉不成后才愤而告到法院。其他相关照片,以向读者证明文章的真实性。

即便没有经过与杂志社和作者本人交涉,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仍然有一个调解阶段。在此期间,还有机会化解矛盾,达成谅解。杂志社要耐心、细致地接待上门讨说法者,认真、完整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向他们介绍文章发表的初衷和采访过程,客观地对文章和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与对方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以赢得他们的谅解。当杂志社和作者的确无主观过错而遇到当事人上门讨说法时,也应该认真接待当事人,向他们澄清事实,陈明利害,切不可得理不饶人。

    (2)主动整改,严肃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杂志社要主动调查核实。如果杂志社和作者的确存在过错,不要文过饰非,讳疾忌医。要主动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整改处理结果向对方当事人作出通报。

    (3)避免片面,连续追踪报道。有些文章因时效性问题只报道了事件的一个阶段或是一个方面,有可能存在报道内容不客观、不真实而引起当事人不满的情况,此时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主动进行后续报道,对以前的内容进行纠正。这样做,既不会损害杂志社的名誉,又可以对当事人和受众负责。

    (4)赔礼道歉,及时更正。如果杂志社发现自己发表的文章确实有错漏,就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更正或赔礼道歉,主动消除影响。这样即使涉讼,侵权责任也会变小。更正可以以责任人的名义,也可以以编辑部的名义。赔礼道歉可以选用口头的、书面的和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三种形式。

■相关链接  
  • 石门县“阳光工程”培训跻身全省一流水平
  • 广东妇联搭建服务老年妇女平台
  • 2007年全省汽车销售精英恳谈会
  • 松阳对应届中学毕业生免费培训
  • 创业培训将走进新疆大学校园
  • 内江电信开展“绿色网络校园行”公益宣传活动
  • 校园里会有我的美丽 “巨瘤少女”周末手术
  • 大学内高价公务员培训广告泛滥 称可包过面试
  • “议论风声哈尔滨”论坛21日投入试运行
  •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最新快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要求培训机构教育…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第三批…
    ·玉溪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伊州区多举措助力大学生就…
    ·大学生就业容易了,教育部…
    ·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印发…
    ·“职教高考”将建立,中职…
    ·教育厅新规之下,高考难上…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