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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展民办教育打破旧框框 学校可以招境外学生
来源:沈阳晚报     2005-12-1 12:03:00
 

    11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跨省、市招生,有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境外学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意见》中明确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在申办立项、用水、用电、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部门要依法办理,并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在政府或教育部门人才(教师)交流中心保管的,可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按有关规定参加评职晋级。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师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为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

  据悉,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计划内自主招收的学生实行统一备案的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培养1名毕业生,补助学校100元,对装备制造类学校补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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