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大门两侧出租公房不得用于经营食品、饮料;城区规模在2000人、寄宿生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确需设立超市的,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内超市严禁出售“四无”食品,严禁由私人承包经营。作者:胡乐彪张运祥赵慧张大东
(大众网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