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今年起,江苏高校校园土地不得作为资本投资,大学领导在所属科技企业兼职不得领取薪水。
昨天新鲜出炉的《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中,首次对高校的投资行为作出规范,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
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对科技企业的投入资本。意见规定,未经批准,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科技企业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除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校园内的科技企业应逐步迁出校园,鼓励科技企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今后不得在校园内新办高校科技企业。
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孙冬冉孙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