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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司法考试热点及考生考场上要避免的失误
来源:教育网     2005-9-8 9:39:00
 

  对比去年考纲,张军总结归纳出今年司法考试的几个热点和新增的内容,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应着重加深印象。 “法理学”科目:增加了“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内容。今年的热门考点是“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考生应着重把握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的各自含义。

  “宪法”科目:因为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所以“特别行政区制度”成为今年宪法科目的考查热点。

  “经济法”科目:新增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内容,环境保护法也将成为此科目的热点。

  “国际经济法”科目:增加了“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一节内容。

  “刑法”科目: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节内容和“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两个罪名。

  “刑事诉讼法”科目:在今年的考纲中变化最大,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两章和“法律援助制度”、“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的模式”三节内容,还把去年的“法律援助的概念”考点扩充“法律援助制度”。

  “民法”科目:新增“地役权”和“特殊侵权行为”两节内容。

  考生需要避免哪些失误 

  上海政法学院近日对两年内参加司法考试的近千名考生做了调查,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普遍感觉,有10%左右的错题是因为对知识点不了解导致的;还有90%的错题是因为失误导致的。张军总结出往年考生最容易出现的四大失误:

  1、容易望文生义。司法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水平,而大部分考生面对法条往往会犯“望文生义”的理解错误,而司法考试要求考生在法律体系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解释,这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方向。

  2、混淆法律规定。由于考生受生活中典型事例的影响比受枯燥的法条的影响要大,在考试中,考生容易用生活中熟知的情形代替法律规定,比如提到盗窃罪,就认为是秘密窃取,但秘密窃取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是本质规定,这就会导致很多错误。

  3、不能联系法条。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对静态的法条逐条学习,而不注意法条在规则和制度中的地位及联系,导致法条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4、专用语言不熟。考生虽然知道考题涉及的知识点,但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专用语言表现出来,也缺乏用法律思维模式书写文字的习惯。 

  如何安排冲刺阶段复习计划

  目前是备考的关键阶段。张军建议考生,8月中旬至9月初这段时间,一定要选择两至三套司法考试全真试题模拟训练,进行实战演练。通过全面的模拟练习,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各卷中试题的分布情况,另一方面也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效果。到了9月中旬,考生不用再进行全面性的复习,因为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这一阶段考生应进行重点突破,应对各个知识点做重点提炼,对薄弱环节要强化复习,对模拟考试时的错题、错点要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哪些考场细节不能忽略 

  考生数月的辛苦备考,就是为了在考试时充分发挥。但从以往的考试情况看,有些考生因为忽略了一些考场细节而功亏一篑。那么,对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哪些考场细节不能忽略?

  1、考生需要携带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考号,否则机器将难以辨认。

  2、考生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否则评卷老师难以辨认,会对考生带来影响。

  3、考生必须在每一页答题纸下方指定位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4、不同考题有不同的答题区域,考生必须按照答题纸要求,将相应的试题答题内容写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否则将被视为答题无效。

  5、考生回答论述题时,应按照答题纸预留的稿纸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格。

  6、答题纸不得折叠,不得拆散。 特别提醒:国家司法考试新规定9月起执行 9月1日起,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开始生效,对违纪行为认定和处理将更加明确与严格。考生对此要有足够的了解,特别是以下几点: 新规则禁止考生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用品。“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考生,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 新规定要求考生不得“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带出考场”,并必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 针对近年来司考答卷雷同现象增加情况,新规定明确,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雷同者,由司法部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考的处理。 新规定明确,对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考生,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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