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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等自考办理省际间转考规定
来源:中国自考网     2005-10-9 11:05:00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转移到异省的考生可办理转考,其程序如下:

    1.省外转入

   (1)考生持转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转考成绩证明、课程合格证书及转考档案材料,到河北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考申请表》)一式两份。

   (2)省自考办对转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考生填写的《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专用章。

    (3)省自考办将外省转入档案材料和《转考申请表》两份封装并加盖密封章提供给转入市自考办,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妥善保存。

    (4)考生持省自考办提供的转考材料、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转入申请手续。课程合格证书经转入市自考办验证后,由考生妥善保存。

    (5)转入市自考办待转入考生取得新准考证号后,将填有新准考证号的《转考申请表》一份于每年4月、10月到省自考办集中办理。另一份经市计算机室进行转入处理后,连同其他转考材料存档。

    (6)省自考办会同市自考办于每年4月、10月集中进行考籍变更。

    2.转往省外

    (1)考生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出市自考办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填写《转考申请表》1份。

    (2)转出市自考办通过计算机对申请转出考生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进行审核及转出处理后,在考生填写的《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市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公章。

    (3)转出市自考办将《转考申请表》1份及考生原始《河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卡》封装并加盖密封章报省自考办。

    (4)省自考办根据各市所报《转考申请表》通过计算机核对及转出处理后,向转入省自考办开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并在考生填写的《转考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专用章。

    省自考办将《转考申请表》一份及考生原始《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卡》封装并加盖密封章向转入省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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