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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名校办民校合乎民意(采光)
来源:江南时报      2005-8-30 13:13:00
 
 

  正在征求意见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稿)》对时下大为盛行的名校办民校现象说“不”。对于“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将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等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教育专家杨东平教授曾经直言不讳地将“名校办民校”现象形容为当前基础教育畸形化的一个怪胎。其畸形之处在于,其在体制上究竟属公属私不明不白。这种畸形的商业化不是市场化,相反,它挤垮了真正的民营学校。目前,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而又没有借任何一所重点学校之名的私立性民办学校,大多处于资金困难或招生艰难的尴尬状态,而当初从重点中学剥离出来的初中分校则办得红红火火,大赚其钱。

  不仅加重了家长和学生的负担,也加剧了教育不公平。

  一个教训是,凡是涉及公立机构的改革都必须做到“公私分明”。从理论上说,公共服务并不必然要由政府来提供,私人企业同样可以提供普遍需要的服务,比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等。对于民意支持的公立机构,政府必须保证财政支持,并要求其履行公共职能。假如公立机构不履行公共职能,反而跟普通机构一样追逐利润,那就失去了公立的意义。为此政府应严格控制其服务价格,禁止其进行任何商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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