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一家长到学校接儿子,儿子的同学说,最近他儿子经常在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吃,还在商店里存了钱。家长一问儿子才知道,许多学生也一样,将钱存进学校附近的商店,然后分次进行消费。看到这样的报导,让人唏嘘哗然.。
商店的老板的这种行经,这样没有法律常识的做法,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明知故犯,胆大妄为。明知没有存储资格,还敢擅自收存学生的钱,难道店主连商店的经营性质都不清楚吗?连商店是做什么生意的都不知道?这点常识都没有吗?因此,私自收存学生的钱,只能说明商店为了一已私利,胆大妄为,明知故犯。
二是利欲熏心。因为小学生的钱存进他商店,也就等于存进了他的钱包无二。从文中就可以看出,学生存进商店的钱,消费没有明细登记,只有钱数的减少。这种不符操作规程的做法,不是利欲熏心又是什么呢?
三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败。普及全民法律知识教育已进行了四个年头,而且“四五”普法确定的对象是机关领导、企业经营者和青少年。因此,对这种擅自替学生存钱的经商者,对于已经将法制教育纳入了小学课程教育的学生,作为商店和小学生,本都应该知道自己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然而还出现这种背道而驰的现象,不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败又是什么呢?!
因此,我国的法制教育还有待强化,有待针对性教育。特别是学校,对于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课程不能只停留在读读法律条文,考考法律基本常识上,而应该结合实际教育小学生们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对于经商者更应该像考驾驶证一样,熟背法律条文,熟知法律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学生从家拿出钱无知地存进商店,商店老板唯利是图地违规存储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