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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应是农民的义务
来源:农民日报      2005-9-26 7:59:00
 

    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提出多年,现在终于得以进行了。2005年8月19日,全国人大召开《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数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教育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以笔者之见,修改《义务教育法》,关键就是要把这个法律中由农民“办”教育的内容改掉。从1986年开始施行的这部《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负责”的是经济实力最弱的农村乡镇政府。据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我国大多数农村乡镇政府没有多少财政收入,教育经费只能从中国社会各阶层中最贫困的农民头上收取,就这样,我国农村所谓的“义务教育”基本上是农民的义务,给农民带来了沉重负担。

  由收入水平最低的农民来“办”教育,其结果只能是农村教育经费长期严重不足。由此而来,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小学,不仅校舍危房比例很高、教学设施落后,尤其是因为教师工资低而且经常拖欠,导致师资严重缺乏而且水平低下,农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使农村与城市在教育方面的差距日益拉大。

  如果说今天的教育决定着国家明天的面貌的话,那么,中国的明天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今天农村的中小学教育,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的意义怎么估计也不过分。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义务教育水平已经比较高的条件下,《义务教育法》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主要着眼于推动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笔者建议,第一,新的《义务教育法》应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可以由县级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以外,大多数地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负担的比例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协商,落后省份应当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第二,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改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管;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现阶段县城中最好的中小学的水准,办好每一所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小学;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提出教育经费预算,由省级财政批准拨付,由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其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第三,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除了工资以外增发“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使在落后农村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平均水平1~3倍。现阶段农村义务教育中间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师资质量问题,特别是农村小学,需要尽可能快地中断农村教育发展中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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