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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猛于虎 高校还有什么招?
来源:新华社     2005-9-24 13:47:00
 

考官在考场外“拉网式”搜索“作弊”考生

  大一新生入学,教导员苦口婆心讲解《学生手册》。讲到"作弊处罚"一项时,教导员神色严峻,历数种种前
车之鉴。然而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数月之后又有人考场被擒,其中不乏当日之"听众"。如此一幕,时常发生在今日之高校。作弊猛于虎,但对于如何惩治作弊,高校缺乏良策,骑虎难下。

  严惩作弊,乃是整顿校风学风的必要之举。但是,面对取消学位、开除学籍这样的"极刑",不少"作弊"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胜诉竟占多数。校纪遭遇法律尴尬,如何处罚作弊竟成了校方的"紧箍咒"。惩治作弊,高校还能使什么"招"?

  广州大学的两名学生因在英语四级考试中请"枪手"代考,广州大学勒令两人退学,并注销了其毕业证。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一审胜诉,学校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两名学生是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99级学生,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做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二人即将毕业时,替考事件败露,广东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2004年6月10日,广州大学对两人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两人将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作弊"大学生胜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称: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州大学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广州大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其行为是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行政处分,该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范围。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广州大学并非行政机关,它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影响,这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既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该处分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处理。

  事实上,广州大学早已不是第一所因处罚"作弊"大学生而被告上法庭的高校,此前,武汉大学化学学院97级学生王军(化名)也曾状告母校,称学校对其"作弊"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过重,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

  令不少高校大惑不解的是:在"作弊"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当中,竟有相当一部分是校方败诉。对此,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这样解释: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规定,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例如,不少学校校纪规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弊受处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校纪明显与法律相抵触。

  教育新规能否破解"尴尬"?

  面对频频发生的"惩治作弊"案件,不少高校深感为难:处罚轻了,起不到警示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高校"惩治作弊"究竟该出什么"招"?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育新规")对高校惩治作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教育新规对作弊学生的处分 ,由原来的6种减少到5种,去除了"勒令退学"一项。还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作弊的处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

  记者日前走访了一些高校,发现不少高校都参照教育新规,对校规着手进行修改。例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曾规定对作弊者"当场没收考卷,卷面加注'作弊'字样,该科以0分记入成绩册,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成绩仍以60分记入档案"等,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取消学士学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但由于教育新规中删除了"勒令退学"这一条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也在着手对校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华东师范大学也制订了新的学生处罚处理条例,该校学工部部长高向东告诉记者,该校以往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条例规定较为粗线条,一些学生在被老师认定了作弊后,往往不服,不利于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罚。而新条例将考试作弊行为分为10多种,对每一种行为的处罚也都写得明明白白。 另外,记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在新校规中还将学位的颁发和作弊处理分开,学生作弊记过的,照样可以拿学位证书。

  教育新规能否破解高校惩治作弊的"尴尬"?对此,记者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教师担心:不少学校的新校规比起以往"温和"了许多,是否会"纵容"作弊?对此,首都师范大学的杨朝晖老师认为,"重罚"未必是惩治作弊的最有效手段。杨朝晖老师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那些考试作弊的被处罚者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有时甚至把当初作弊被处罚归结为"运气不好"。因此,单靠处罚无法根治作弊,外在的处罚与内在的修正应该相结合。杨朝晖提倡对作弊的处罚不要太严,应该与情感教育结合起来,启动学生的自我教育系统。

  也有教师认为,教育新规为各校处罚作弊赋予了强制性、统一性和科学性,增强了学校惩治作弊的力度。北京师范大学心理测量与评价所所长徐燕教授认为,对于学生作弊的处罚应该持之以恒,不能一会儿紧,一会儿松,不能让学生有制度上的空子可钻。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对教育新规有关惩治作弊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伟生谈到,"作弊学生能否状告学校?"这个问题一度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校方往往认为,处罚作弊学生是学校自己的事,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不该过问。而法院则认为,并没有相应法律明文禁止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教育新规赋予学生"申诉权",作弊学生若对学校的惩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教育部门逐级申诉,而不必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这就大大减小了学校做"被告"的机率。

    惩治"作弊"最终要通过"有法可依"来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学生对教育新规仍然心存疑虑,他们担心:教育新规对学生申诉权的保留,是否意味着对学生诉讼权的剥夺?如果学生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诉之后仍然不满意,能不能再将学校告上法庭?

  要回答这些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如重庆市将于明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考试法规《重庆市教育考试条例》。该条例规定: 一名学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被老师抓住,他可以通过申辩,说明自己没有作弊行为;如被驳回,则可以启动申诉程序,书面向自己所在的区县招办或作出决定的机关部门申诉。机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并给出申诉处理结果。如该考生又被驳回,则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起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

  记者还了解到,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目前已经起草完毕,据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考试法,各个部门在惩治"作弊"上显得花样百出。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开考之前,财政部明令,作弊者终身出局。首届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也规定,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有可能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行政命令或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局面大大降低了惩治作弊的有效性。

  为了提升考试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惩治作弊行为,教育部组织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市招生办的相关专家,于2004年9月成立课题小组,开始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法》。目前,该考试法已经进入立法调研的程序,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个机关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但专家表示,由于立法程序非常严谨复杂,正式出台可能还要近两三年的时间。

  据了解,该考试法将重点体现保障考试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立法后,考试中作弊将是违法行为。而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考试法还新增了考生申辩、申诉、复议申请、申请经济补偿等新的条款,以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专家指出,不管是哪一种惩罚制度,它的原则都应该是公平,目的是引人向善。作弊的猖狂不仅由于作弊者的道德意识不高,更由于各地各校对作弊的处罚规定不一,缺乏强制性和科学性。因此,惩治作弊的最有效手段是"用法律抑制作弊",用法的力量来维护道德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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