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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是学校对教育风险的逃避
来源:华夏时报     2005-11-17 7:32:00
 

  据报道,河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日前与学生签了一份“生死合同”,其中第六条规定:学生本人对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仅就这条合同文本而言,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条文,遵照法律规定,只要学生达到法定年龄,伤残他人和自己的行为,应该由学生本人负责。 

  按照校方有关负责人士的说法,学校之所以专门与学生签署这样一个“自律协议”,其出发点是“因为近来有些高校发生了学生打架以及自杀事件,事后家长就和学校纠缠不休”。就是说,“加强学生自律性,提高学生成人意识”只是美其名曰,真正的目的是省得“事后家长就和学校纠缠不休”。从校方的解释来看,学校想摆脱学生家长的不依不饶,减少管理成本。如此,恰恰反映了校方在社会责任面前的退却。同时,还反映了校方扭曲的教育理念,和对于可能的教育风险的有意逃避。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保护,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作为教书育人之殿堂,大学不能因为学生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成人而将所有的责任一推了之。无论何时,只要学生还在学校里学习与生活,学校的监管责任就存在,任何推脱都是借口。教育之所以伟大和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师者不懈地引导学生走向正途,这也是学校存在的重要缘由。河南农大此举,显示出其对“教育”之理念的理解偏差。

  确实,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诸多积极和消极的因素并存,对接触社会较少的学生有着相当复杂的影响。而且,诸多学校的跨越式发展,使得在校学生数量猛增。今年以来,学生自杀或殴残他人的事件已经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悲剧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包括教育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忧虑和思考。但是,对于这些可能的教育风险,校方没有理由、也不能逃避,更不能当作与学生签“生死合同”的借口。我们的大学不能在收取高额学费时积极跟进,在面对学生的管理时却无为而治。相反,学校需要认真调查频频发生悲剧事件的真正原因,以及深入研判学生的思想状况与生存状态,并反思现行的教育方式,从而进行有效改进,提高教育效果,而不是以学生已是成人为由,洗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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