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公布。
其中规定,实行学分制后,原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计费学分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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