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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减免杂费标准出台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05-11-5 10:15:00
 
   本报讯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小学每年每生156元,初中每年每生229元。享受财政补助减免杂费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相应扣除财政补助杂费的金额。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11月2日,省发展与改革厅下发了《关于减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我省民办学校减免杂费的标准。
   通知指出,自2005年秋季学期起,减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民办学校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有关收费问题为
   ■减免杂费对象
   在年收费(指杂费与赞助费之和)低于3000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为配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不享受减免杂费政策。
   ■减免杂费标准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的标准,按照2005年公办中小学校免除杂费的标准执行,即: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229元/年.生。
   ■已收取杂费要退
    2005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生杂费的有关中小学校,必须将财政补助金额退还给学生,并将退还情况报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秋季开学后所预拨其余资金给民办学校要在本月15日前足额拨付到各学校。
   ■收费不扣补助杂费属违规
   省发展与改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享受财政补助减免杂费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相应扣除财政补助杂费的金额。否则,按乱收费查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减免杂费落实情况全力监督检查,督促2005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生费用的民办学校将财政补助金额退还学生。
   同时,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享受财政补助减免杂费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应扣除财政补助杂费的金额。
   ■11万多名中小学生受惠
   据悉,从今年秋季起,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0多万元进行补助,全省有11万多名中小学生受惠。今年春季,我省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有252所,学生人数114374人,根据减免标准来算,民办学校每年将减免收费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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