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站、点。每个站、点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已备案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函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