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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各项收费标准公布 实验班今秋起停止招生
来源:信息日报     2007-1-30 11:02:00
 
       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民工子女进城不收借读费

  记者29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将逐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今后,凡我省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从2009年开始,我省将停止收取所有住宿费。

  实验班今秋起停止招生

        我省明确规定,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实验性学校,2006年及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其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从2007年秋季开始,将停止招收实验班学生。今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课本费据实收取但有上限

  省教育厅29日发布了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收费标准(课本和作业本收费标准详见表格)。按规定,课本(教材)费应据实收取,但不得超过我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此外,某些开设了地方课程和配套使用了图册教材的学校,可收取其他教材费,其收费标准分别为——地方教材费:城市小学1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8元/生/学年;城市初中2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16元/生/学年。图册教材费:初一年级50元/生/学年,初二年级45元/生/学年,初三年级26元/生/学年。凡没有开设地方课程和没有条件配套使用图册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另外,具备了与教科书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还可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为:小学一年级22元/生/学年,二年级11元/生/学年,三至六年级33元/生/学年;初中33元/生/学年。

  取消校服费保险费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我省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禁止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品服务机构进入学校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同时,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各地可制定住宿费标准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收取方面,我省按照不同的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了硬性规定: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60元/生/学年;其他县(市、区)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城市小学、初中分为公寓宿舍和普通宿舍两种,其中公寓宿舍:小学、初中均为3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小学、初中均为150元/生/学年。上述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限额,具体收取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工子女进城不收借读费

  我省还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跨区域或学区招收的学生按原政策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借读费。各地制定的借读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实际标准,招收借读生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最高班额数。此外,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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