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考试安全:重在立法?
近年来,我国湖南嘉禾、广东电白等地出现了高考群体性作弊案,虽然参与作弊的当事人都受到了严厉处罚,但由于我国缺乏对考试的立法、作弊成本过低等原因,使一些人仍频频铤而走险。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还缺少法律依据。按我国《保密法》规定,统考试卷是绝密文件,但并未解释何时解密。“有些人进入考场并不是为了考试,而是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牟取暴利。然而,对这些人员的处置,我们却缺乏法律依据。”他说。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周开畅律师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考试作弊究竟如何定性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作弊者均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违规’处理,但按照违规处理的话,显然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周开畅律师透露,有关方面已经在讨论考试立法问题,对于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人员有望依法进行惩处。
熊丙奇教授则认为考试作弊“事实上已经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并非我国现行的法律治不了有组织作弊者的罪”,“而是在各方利益的制约下不了了之,导致作弊分子日益猖獗。”
熊丙奇教授认为,真正需要提高的是有关部门“依法治教的意识”。他说,“对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教育界内外人士,大多没有敬畏之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即便有所谓的《考试法》出台,考试作弊依然无法拒绝——监考老师帮忙作弊、不把作弊行为记录在案、接受举报单位不受理举报、受理举报而不公开处理,诸如此类,只能让大家徒叹奈何。而那些高级的防备技术,则有可能成为作弊者更好的‘幌子’。”
而复旦大学中文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罗铮则认为:在“重拳出击”严惩作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罗铮认为,考试作弊现象的泛滥“恰恰反映了现代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不少学生对考试作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种社会之怪现状折射出了学生的诚信意识淡薄”,因此,“必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每个考生的考试诚信档案,加大考试作弊成本。”
谁来为考试“减负”?
谈到如何预防和惩处考试作弊问题的同时,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问题其实也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我国,考试为什么能让学生抛开道德的谴责而频频作弊?
熊丙奇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国家考试,之所以作弊事件频发,根源在于一次考试对一个人的前途“意义重大”,考试被赋予了太多考试以外的意义——四级考试不达到规定分数,拿不到毕业证书;高考考场落败,人生道路将完全改变——考试成绩与个人真实能力、素质相背离——用人单位在乎‘人才’有无英语证书,却不对人才进行现场英语考核,甚至不考虑英语是否真能在实际工作中派上用场。
“其次,我国大学入学体制具有‘严进宽出’的特点,大部分因作弊侥幸进入大学者,很少有达不到大学较高学业要求而被扫地出门的忧虑。这样的教育体制,毫无疑问,会让部分学生以‘步入大学校门’作为学习的奋斗终点,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部分人为‘跨入大学校门’而铤而走险。”熊丙奇认为。
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当前我国的学生评价体系不完善,德、智、体、美、劳中对‘智’太过偏重,考试在学生的评价体系中权重过大,‘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诱使学生铤而走险。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硕士羊凯江说:“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减少考试作弊,必须既治标又治本。应从制度入手,改变单一以‘智’取人的做法,真正让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现在有些大学已经废除了将英语四六级证书与学位挂钩的作法,这是个进步。同时,需要加强学生道德教育,让学生明辨是非曲直,拥有诚实正直的品质,从内心感到作弊是可耻的,只有这样才可能正本清源。”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教育机构已在尝试对学生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以减少作弊的发生。例如增加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变单一的闭卷考核为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如课堂讨论、课堂发言、社会实践等”。但“这样比较合理的考核形式如何在大规模考生中推行,尚需有关部门研究”。
对于根治作弊,保障考试安全的问题,羊凯江表示:“金钱虽然可以为防止作弊、保障考试安全起到资金支持,但要想将考试安全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我国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的向前推进。”(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