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政府责任至关重要
一部就业促进法草案,吸引了众多百姓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目光: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该做什么,政府应如何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
3月1日,记者采访了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员。长期从事劳动法规研究的王文珍表示,促进就业社会方方面面都有责任,但是,政府的责任至关重要,要列第一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和谐发展。有鉴于此,王文珍研究员认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应包括七个方面:扩大就业机会、建立市场规则、改进就业服务、援助和保障弱势群体、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就业争议和实施失业调控。
在这七个方面中,政府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排在首位。他举例说:上海市准备近期出台一份《城市设摊导则》,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味简单封杀;而在重庆,也准备实施类似的政策。这种疏堵结合、因势利导的举措,既方便了百姓生活,也扩大了就业机会。“城市管理当然必要,但不能因此就把所有的马路摊点全部封杀。为了城市的‘面子’而损失扩大就业机会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两个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政府的职责,应该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
王文珍表示,政府,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首先要明确就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并且要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这种目标责任制度,应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要求,当然,还要有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政府部门在制定财政、经贸、货币、城市建设等政策时,都应该有利于就业的发展,为促进就业留下空间。在进行社会投资特别是国有资产投资时,都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如三峡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建设等。
就业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鉴于此,王文珍研究员认为,政府应将就业稳定和就业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施政纲领和施政业绩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政府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就业形势和就业目标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要针对就业目标的实现程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实行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要构建促进就业的工作体制。在政府部门内部,劳动保障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政府其他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等等,都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从2002年到现在,我国实行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了不小的业绩和很多成功的经验。当这些业绩和成功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时,相信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从中受益。对此,百姓们期待着。 (记者 郑勇)
禁止歧视,法律需给出明确信号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直找不到工作岗位的研究生小张,听到这个消息后高兴地对记者说:这回我要把所遭遇的就业歧视情况好好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遭遇歧视,求职者心中的痛
在清华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很像的男生,有小事相求,重谢2000元,提供线索并成功者也酬谢500元。”
小张是今年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体检,这让小张的神经紧绷起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
小张说,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一到体检关就没戏了。
小张的烦恼,只是众多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所经历的一个缩影。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的这一条款,最为引人注目。
“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为保饭碗不敢生孩子、女大学生找工作比男生难,这些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北京大学外语学院团委副书记宋扬说,“希望就业促进法能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消除歧视现象,使女学生和男学生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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