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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自考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的规定
来源:     2005-9-1 9:44:00
 

 一、自学考试经费应在各区县成人教育局财务中单独列项。所收留成费用,应用于发展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并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支出按照《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中专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考务费每人每门课2元。命题阅卷等按照高等自学考试支出标准的80%支付酬金。
  
  三、参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1988)1099号文件,和《办法》的有关标准,考务管理项目1、2、3条按下列标准执行:(1)、租借考试场地的费用:每天每室10-15元;(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7元;(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元。
  
  四、成人教育系统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本部门有关经费收支标准,不要互相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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