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中国大陆的基本态度是支持的。在目前的政策下,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读研究生或进修。但是对于自费留学也有一些基本的要求,现简述如下:
自费留学生的区别
中学毕业生、自费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生及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赔偿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年限:本科毕业生为五年,研究生毕业为三年,专科及成人高校毕业生为二年;偿还培养费: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生每学年6,000元)。
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但其它的课程则也需要收教育培养费。
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费生的范围
具有大专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费生包括:
①.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公费在读专科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②.未完成大专和大专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员;
③.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
④.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公费培养的学生指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及单位出资培养的在职生。
非公费生身份认定范围
根据原国家教委的意见,对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生申请自费留学,必须到户口所在地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办公室办理自费生身份认定。身份认定的范围包括:
①.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的计划内自费生;
②.成人高等学校的函授普通班、夜大普通班及其它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生;
③.自学高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
④.其它办学单位培养,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收取培养费的标准
收取培养费的标准,国家将根据培养费的年度变化,酌情调整。一九九三年规定的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标准如下:
①. 专科生每学年一千五百元;
②. 本科生(含双学士学位生)每学年二千五百元;
③. 研究生班每学年三千元;
④.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四千元;
⑤.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六千元。
自费留学人员应偿还的培养费的计算
收取培养费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计算出不同学历的人员年、月应偿还培养费的平均数;
②. 收取培养费时计算到月;
③. 按学历层次累计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
X=<(A+B+C+D+E)/(S×12)>×MX:应偿还培养费的数量(单位:元)
A:1500×专科学习年限
B:2500×本科(含双学位生)学习年限
C:3000×研究生班学习年限
D:4000×硕士生学习年限
E:6000×博士生学习年限
S:应完成服务期年限
M:未完成服务期的月数在校学生的培养费数额按学历累加后按学期计算收取。
公费在校生和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的交费
收取自费留学人员培养费的单位,原则上决定于由谁提供培养费和有无学籍:
①.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不含退学后参加工作以及已经毕业<指获得毕业证书>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
②. 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毕业的人员,其中包括高校和科研单位职工,退学转至街道后参加工作、待业和已毕业<指获得毕业证书>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北京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
③. 普通高等学校的公费委培生以及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
④. 对于更换了工作单位的人员,如原委培单位未收,则由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
博士毕业研究生的特殊情况
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养费。
①. 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②. 对于博士毕业后到国外重读博士或硕士以及更低层次的学习,按硕士生的服务期和收费标准偿还培养费。
③. 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单位不得对自费留学人员重复收取培养费
国家任务招收的公费生培养费,根据学生毕业与否分别由学校或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培养费的名义重复收费。学校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向单位收取的资助或教育补偿费(包括单位让毕业生本人承担的),在办理自费出国手续时,不视为已交纳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自费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退还培养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所偿还的培养费。自费留学人员要求退还其培养费时,应携带身份证,填写《申请退培养费登记表》,并向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出示交费收据,交回所签发的证明信或者出示市公安局已注销的护照。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核实后开具退还培养费证明。之后,申请人即可持市教委开具的退还培养费证明,向原交费单位办理退还培养费手续。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工龄计算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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