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两年来,法律在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果,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还将积极推进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
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举办的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14日在西安举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法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不仅数量上有了增长,而且正向办出特色、提高质量,规范办学发展。2004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共有7.85万所,在校生为1769.36万人,比上年增加352.96万人,增长24.92%。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和法规,确定了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对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差异较大,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还需要进行地方立法。
邢世忠说,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应体现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的原则。地方立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对涉及国家法律中规定的重要原则和方针、政策,应遵循法律,不得违背。二是坚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政策创新的原则。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一定要突出地方特色,根据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不同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和主要任务;三是坚持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的原则。地方立法应比国家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目前,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展开,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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