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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职场初体验之甲方乙方 劳动合同全攻略
来源:新闻晨报     2005-9-15 11:28:00
 

  9月,职场新人们背负着理想离开校园,踏上工作岗位,他们带着憧憬和懵懂,对职场充满了好奇。工作,你准备好了吗?是否已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怎么签订?招工手续如何办理?试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场新人
 
  知情权

  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知情权,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其实,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为了了解情况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歧视。

  甲方:主要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情况、学历或职业资格、以往的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乙方:主要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劳动报酬的情况。包括:工资、奖金、计薪方式、福利、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等;二是,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包括:企业内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三是,生产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如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如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病或易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如实告知。在劳动者询问的时候,更应该详细说明。

  甲乙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书面证明,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有重要的作用。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才发现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包含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特别是对初涉职场的新人来说,更要学会看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如果提供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包含以下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还可以包含以下内容:试用期、医疗期、服务期、脱密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等。

  乙方:首先应看劳动合同中是否已具备至少应具备的七个条款。特别是,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其次,这些内容与用人单位之前承诺的是否一致。要注意如果两者内容不一致的话,以后签的劳动合同为准。最后,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按照上海市目前的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在两个方面设置违约条款: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同时,用人单位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要求的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提供劳动者特殊福利的,可以设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应支付合理的补偿等。否则,不能单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额外的义务。

  招工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该办理招工手续。办理初次招工手续后,劳动者就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如果失去工作,属于“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障;而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招工登记,则属于“待业人员”,将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训补贴等帮助。因此,职场新人们要尤其注意督促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的有关手续。

  甲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乙方:督促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为自己办理招工手续。并提供包括《劳动手册》、身份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满一年不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只能有一次。

  甲方: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考核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应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要说明任何理由。

  保证金与身份证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押金或扣押身份证。

  甲方: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同时,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乙方: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以上行为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同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即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或非本地户籍居民等理由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有此类行为,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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