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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受处分不服可申诉 学校可能“重新判决”
来源:今日早报      2005-9-19 10:50:00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知道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从这个学期开始,浙江林学院的学生如果自认为受到不公正的处分,可以按照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学校甚至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则可能召开听证会“重新判决”。

  据该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浙江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生对学校作出关于自己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可以直接提起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等7人组成申诉委员会,并吸收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实施听证。听证过程由听证记录员对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盖章为有效。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并且由受理申诉的机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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