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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考备忘录:教育部高招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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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6-3-6 21: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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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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