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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从古代能学些什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7-1-26 8:40:00
 

        当今社会,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社会分工也形成了庞大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普通民众大多对日益繁多的法律文本不太熟悉,这说明普法教育还有巨大空间。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上的差异,但也产生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可以为今天所借鉴。

        知法才能守法。我国古代没有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各级官吏和民众法律知识的养成,主要靠的是读法学法的制度安排。《周礼》中谈到,每年“正月之吉”,大司徒和乡大夫要向吏民悬象颁法,而州长、党正、族师每年在辖区内分别讲读邦法教令,次数不等,闾胥每逢祭祀便向民众读法。当然,经过儒家反复修改的《周礼》有美化和理想化的色彩,但古代读法却是事实。春秋战国时期,邓析子不仅自己编撰了一部法典,还授徒学法。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专门研究注解法律文本的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明清律典中专门规定了“讲读律令”条款,强调吏民必须经常读法学法,目的是让人们在读法学法以后怀刑知耻、明法守纪。

  懂法才能守法。法律体系固然要不断完备,但如果法律的基本精神没有感召民众,民众不熟悉与其利害攸关的条款,法律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功用。我国历代统治者中,有一些人反对“不教而诛”,强调要把纷繁复杂的法典条款加以通俗解释,使普通民众学得清楚,罚得心服口服。明初朱元璋历时三十年制定《大明律》,每次与大臣讨论修订法律条款时,他总是再三叮咛,立法的宗旨是使民“皆知劝惩”,因而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人人通晓,则犯法者自少”。为了让学法守法深入人心,明清时期在广大乡村纷纷兴建申明亭和旌善亭,赏罚分明,使民众在褒贬之中受到法律熏陶。一些地方官吏还把律典文本与治内民众易犯情形加以对比摘取,制成约束榜文和劝诫小读本,散发给族正进行宣传教化。如今,法律知识专业化和专业技能职业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法律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规则,必须使普通民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熏陶。

  我国古代在开展普法教育的形式上还有一些独到之处。比如,注意把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搭配,形成歌诀式或图表式的读物,像在民间流传较广的《读律一得歌》、《化愚俗歌》和《名法指掌图》、《律表》等,以方便人们记忆和查找。又比如,在法律运用环节上采用多种形式明示法律条款。买卖田宅,在类似产权文书的契尾上将相关律令条例开注清楚,使人一目了然;官方受理民间词讼,要求标准的状词,在格眼状后面通常要附加一个状式,即是否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开列相关的诉讼程序规则。另外,利用各种普法渠道,形成学法用法氛围。古代的普法教育,除了官方“讲读律令”的正途,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采撷律令条款,将其变通为相关社会细胞的约束规范,寓学法守法于教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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