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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水平不均衡 源自政策的“嫌贫爱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5-8-23 9:17:00
 

  电影《上学的故事》近期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连续播出了两次。它讲述的是西部山区一个10岁的小女孩王燕,为了能赚够下学期24元的学费,在暑假里想尽办法赚钱,卖鸡蛋、养小羊、摘枸杞,终于在开学的那一天,小王燕如数将学费交到老师的手里。
故事催人泪下,令人心酸。

  眼下又到了开学的时间了,与王燕有着同样经历的孩子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在新学年即将来临的时刻,由于交不起学费,他们面临着辍学、失学的痛苦。

  笔者是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在那时,家家都有四五个孩子,可从没有听说过,有谁家的孩子上不起学的事情。可为什么,我们的GDP总量早已突破了10万亿,物质生活极大丰富、日子过得越来越富裕、越来越红火的时候,却还是有许多孩子上不起学、读不起书?许多专家认为,这是因为贫富差距加大、教育不公平,尤其是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原因造成的。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要求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世纪末达到4%。但这个目标从未达到过,1996年还一度跌到2.44%,2003年才占到3.41%,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5.1%)。教育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及社会和私人投资两部分,由于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中国社会和私人投资占到总投资的44%,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只有12%。

  而这一较少投入在配置上又不合理。以2002年为例:全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建国后,国家对城市中小学基本建设历年均有投资,对农村则投资很少。从1983年起,由于先后普及小学教育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各地均动员农民集资解决中小学校舍和危房问题。农村的义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农民的自办教育。

  我国在80年代中期下放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建立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尤其是县、乡政府。在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的同时,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乡级财政能力的不足,县际之间、乡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由于中央财政承担义务教育的比重极低,虽然采取了一些单项的“工程”、“计划”,但由于没有建立起扶持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解决,致使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贫弱地位没有根本改善。

  在有限的教育经费中,中央政府财政拨款过多用于高等教育,对义务教育投资不够。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人均GNP600-2000美元的国家,学前和小学阶段、中学、大学三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为40.5∶29∶17.9;生均教育经费为1∶2.5∶9.2。在8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曾高达30%以上,现已逐渐下降。199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三级教育的比例为34.25∶37.15∶20.32,高等教育的比例仍超过20%,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过高。而且,高教经费总量中80%来自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中却只有60%来自政府拨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教育投入的差距也呈拉大之势。1990年,东、中、西部的教育经费之比为1∶0.63∶0.55;1995年,这一比例扩大为1∶0.50∶0.36。根据上海智力所1997年的研究,我国义务教育的差异度,全国可分为五类地区,最发达的A类地区为北京、上海、天津;B类地区为辽宁、江苏、浙江、广东;最差的E类地区包括宁夏、甘肃、云南、贵州、青海、西藏。1988年,A、B、E类地区小学生生均教育经费之比为2.8∶1.5∶1.0;1994年,这一比率为3∶2∶1,呈加大趋势。

  此外,有专家指出,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是导致教育不公的制度性原因,除了传统的以中央为主、忽视地方的资源配置模式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无视城乡差距、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就业、医疗、住房、劳保等各项社会福利等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也具有一种社会福利的性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这一思路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一种思维定势它仍有较大的惯性,依然潜存于社会决策之中。

  由此看来,政策、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导致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原因,而政府作为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社会主体,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我国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了几十年,政府依然没有做到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以及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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