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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考成考生2007年可直接报考国家公务员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07-4-11 13:43:00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全省报名统一时间为2007年4月18日8:00至4月24日16:00,逾期不再报名。有关部门的涉密职位,经批准采取特殊的报名办法。

  (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进行报名,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安徽省2007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分辨率300-500像素,大小100kb以下)。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并真实无误。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三)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4月26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报考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报考资格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在4月26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它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4月28日16:00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2007年5月18日至5月24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这部分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也实行网上确认,并先进行网上缴费。2007年5月25日至5月27日期间,由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的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笔试考试费用减免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报名有关事宜

  报名确认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1,方可开考。市以下(含市)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1.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法院、检察院用于招考录用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职位,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专业要求(或岗位性质)特殊或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层次人员的职位,如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取消招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于2007年4月30日9:00—16:00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上改报其它职位。

  有关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等,以及各市咨询网址和联系方式、有关报考信息,登载于安徽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安徽先锋网,由报考人员自行查询。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1)各级招考部门中从事计算机、法律、财会、药学、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工作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三科。

  (2)各级招考部门中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其它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三科。

  (3)市以下(含市)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科。

  (二)笔试内容

  笔试考试内容以《安徽省2007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发布在安徽省人事编制网站上,由报考人员查询。《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及有关《专业知识》不指定复习参考资料。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07年5月26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8:00—9:3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10:00—12:00《综合知识》下午15:00—17:00《申论》或《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市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场。

  (四)笔试成绩计算

  考《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或《申论》)三科的,按3:3:4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考《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科的,按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笔试成绩合成前,对少数民族报考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17号)规定,予以照顾加5分(合成前,笔试为三科的在三科成绩上分别加1.5、1.5、2分;笔试为两科的在两科成绩上分别加2.5、2.5分)。

  设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即省级为55分、市以下为50分(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按市以下标准执行)。进入面试(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的人员必须为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六、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省直各部门、各市根据政策规定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对确定为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的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全日制200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其他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资格审查表和学历证书。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2007年毕业生,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07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以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所有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录用时均须提供报考职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录用资格。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等要求的,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或审批录用时须相应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省直各部门、各市在办理报考资格复审时,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同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并向报考人员发放体能测试或面试通知书。

  七、体能测试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按不低于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不低于2:1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以下面试、体检、考核环节如遇此情况均按该原则掌握)。

  体能测试工作分别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及其所附实施规则,以及皖人明电〔2005〕17号内部明传等规定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能测试的有关事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笔试达线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按2:1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或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省直招考部门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察分别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录用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检和考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十、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部门(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考部门根据考生的综合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按照省考录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新录用人员报到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省级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按规定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年至2年。

  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对各招考部门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录用计划、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程序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与成绩、取消录用资格、停考等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公平、公正。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考录工作的咨询联系电话为0551-2602415、2609726(政策咨询),2862049(考务咨询),2602404(监督举报)。全省考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查询:安徽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安徽先锋网和各市人事人才网站,各市人事人才网的网址将随后公布于安徽人事编制网的主页。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

  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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