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和考察
省直招考部门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察分别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录用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检和考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十、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部门(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考部门根据考生的综合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按照省考录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新录用人员报到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省级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按规定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年至2年。
2007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07年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全省共计划考试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1745名,其中,省直机关494名(其中省直监狱劳教单位122名、省以下垂直管理系218名),市县区机关1251名。
省级机关的录用计划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计划用于招考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毕业后在各类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
市以下(含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计划中,有1—2个职位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数额和职位要求见各市《招考公告》。
省直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4月10日在安徽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安徽先锋网等网站上公布的《安徽省2007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将陆续在当地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本市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也可随后查询安徽人事编制网。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与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米、女性不低于1.58米;体重: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89年4月1日以前出生)、35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8、符合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中央机关和我省人事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行为按规定处理且仍在停考期内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各招考部门招考职位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按上述规定和有关要求具体确定,在省、市招考《职位简章》中公布。
三、招考方法和步骤
这次考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实施,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体能测试(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招考的职位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与考核、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等环节的工作,纳入所在市统一实施。录用计划和审批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