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管理办法》要求,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管理办法》指出,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管理办法》要求,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提出,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明确,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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