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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允许跳级
来源:     2016-12-1 16:02:00
 

原标题:山东省出台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允许跳级

28日,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除特殊教育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能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规定》与2007年试行版有了较大变化,其中不再提及借读,一人一号和籍随人走的规定也就说明,不会再出现学籍在A校、人在B校就读的情况。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

根据2007年发布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其中专门就借读进行规定,其中指出,“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且借读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换句话说,并未做到籍随人走。这也就有可能出现学生学籍在A校,但人却在B校就读的情况。

而在最新的《规定》中,对借读不再有规定,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的规定也使得学籍与学生分离的情况不可能再次发生。学校应为计划招收的学生和已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若出现未报到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不予确认学籍。

据了解,三年前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此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也明确,“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五四”制“六三”制对接

根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这一规定也与此前的学籍管理规定相一致,而新出炉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对转学又进一步细化,并考虑到“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出现转学、升学差异,提出了具体的对接办法。

根据《规定》,“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除此之外,“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允许跳级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5项升级与跳级第24条写明: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而新版《规定》中指出,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据了解,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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