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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不得开展自考助学 命题教师不得参加助学辅导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4-12-10 9:49:00
 

    近期,一些不具备自考助学资格的机构,打着考前“押题”、考后“特殊照顾”的幌子,招揽生源,教唆考生作弊,非法牟利,严重干扰了自学考试秩序,影响了高等教育质量和信誉。近日,我省招考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省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省招考办登记注册;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或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及个人不得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通知要求,各助学单位要认真排查有关院、系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办学情况,凡与目前59个助学单位之外社会机构签订的自考合作招生、办班、助学等,一律停止合作。实行自考助学归口统一管理,有关院系、学科以及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办班、合作办学。各助学单位要全面核查本单位自考考生资格,凡不符合专本衔接、技专衔接、本科二学历等报考资格的,以及在名册中挂名而不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一律除名,不得参与学习过程考核,不得参加自考集体报名。要客观公正地介绍自身助学情况,实事求是地宣传自考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进行招生,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招揽生源,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介入自考招生工作。近期,省招考办将对社会助学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及时公告重新登记注册情况。

    通知要求,各主考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教师兼职从事自考助学辅导的管理,凡参加自考助学辅导的教师,均需经本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登记、备案。严禁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参加助学辅导及相关活动,各助学单位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助学辅导。

    目前,我省共有经省教育厅审批并由省招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59个单位,此外的任何助学组织均不具备助学资格。

    通知要求,各助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考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助学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治理,依法依规助学,进一步提高助学质量,维护考生权益。为加大对非法助学机构助考、有组织集体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考试环境,省招考办公布举报电话0451—82376025、8237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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