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指出,公益事业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共财政首先向弱势群体倾斜可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而大量国际研究证明:以社会处境不利儿童为优先照顾对象的学前教育能够降低和抵消不利社会地位(社会等级、贫穷、性别、种族或宗教等潜在因素)对其发展的负面影响,使他们有更多机会脱离贫困,打破一代贫困、代代贫困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在发展学前教育时,特别是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都将有限资源首先用于保证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幼儿的学前教育机会。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投入过多投向了优势群体,这不仅不利于促进教育的起点公平,反而成为制造不公平的源头。公共财政在学前教育领域的二次分配所起的作用一直被学界所诟病。《意见》则从根本上打破了以往政府办少量“示范幼儿园”的思路,首次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新思路,使提供“普惠性”(普遍惠及更多幼儿)学前教育服务成为今后公共财政投入的基本原则。《意见》对如何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设计了一个基本框架:
第一,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公办园以“安全、适用”为建设原则,其任务是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能够上得起,而且有基本质量保障。国家对新时期公办幼儿园的定位,让我们看到公共财政在学前教育领域应有功能的复归。
第二,国家实施推进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项目,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这些地区的学前教育,努力缩小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第三,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以填补长期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沟壑,保证农村幼儿享有与城市幼儿同样的学习权、发展权。
第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合理的优惠。同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此外,政府还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如何保证《意见》所提出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与政策措施能够真正落实,还需要开展许多细致的工作和进行开创性的制度建设。但无论如何,方向已经明确,大政方针已定,我国学前教育定会迎来一个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原理事长 冯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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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教育科学研究在“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研究”课题的调查中发现:管理者在回答“学前教育的性质是什么”时,提到学前教育是福利性和公益性事业的人数不多(大约15%)。其中,学前教育行政与业务管理者有25%的人提到,教育部门财政负责人有23%的人提到,而县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成教和社会力量办学部门、民政和工商部门等负责幼儿园审批注册的部门相关管理者只有9%的人提到。提到“为家长提供服务”或“解除家长后顾之忧”的人数比例也大致相同。可见,各类管理者对学前教育公益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他们对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清或不承认,是导致目前许多问题尖锐化的重要原因。
《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5日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