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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不得设分支机构
来源:星辰在线     2007-3-6 16:22:00
 
  (记者 郭晶晶)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万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罚。记者昨日获悉,教育部日前出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从2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高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万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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