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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 教师可以到民办高校兼职
来源:成都晚报     2007-2-8 16:19:00
 
       昨日,我省《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除鼓励公办高校教师到民办高校兼职外,民办高校四种情况还可以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民办高校教师将和公办高校教师具有同等身份。

  师资 鼓励到民办高校兼职

  《意见》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干部、教师、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有关规定辞职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民办高等学校或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以后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在民办高等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我省将鼓励企业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高等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允许公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高等学校兼职。鼓励聘用政府高级职员、外国研究机构成员、外国大学教授、跨国公司高级经理等到民办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优惠 四种情况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据悉,有四种情况的民办高校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慈善机构等全额捐赠建的民办高等院校;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资建设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民办高等院校;属于兴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培训学院的;除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院以外的民办高等院校,凡批准的学生学费标准低于或相当于省内公办高校收费平均水平的。另外,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身份 公办民办都是一样

  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享有与公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平等的合法权益。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为民办高等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任职资格评审等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服务。民办高等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利,保证受聘教师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相应的业务进修、在职培训等继续教育。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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