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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申办留学贷款详解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9-5-25 14:01:00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其配偶,以支付其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贷款实行担保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其它有效入学证明和已办妥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护照;应具有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

  留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它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一年内学费、生活费及其它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五十万人民币,最长期限不超过六年(含六年)。

  留学贷款的担保抵押有三种:

  1、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

  2、质押(国债、本行存单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

  3、信用担保: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若保证人为银行认可的法人,可全额发放;若是银行认可的自然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到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领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经签字盖章后交给银行。

  如果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同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拟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接受证明信及其他有效入学证明资料及有关必需费用证明,同时提供本人学历证明资料;

  3、已办妥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提供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作为借款人的国内代理人,并提供其国内代理人的身份证,有关居住证明及通讯地址;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物正本,单据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证明;

  6、若担保人为法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担保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如担保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或财产证明及其他资信证明;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第2、5、6、7项安全相同外,还要提供能足以证明借款人与拟留学人员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收入或财产证明;拟留学人员已办妥前往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银行收到借款人上述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银行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将同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偿还计划通知借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若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有其国内代理人在场并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2、若以法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3、若以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与其国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与上述合同同时签署并公证;

  5、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及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定后,留学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在本银行处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前将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在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银行将一切凭证归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并办理有关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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