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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证女工不因怀孕丢“饭碗”?
来源:长沙晚报     2007-2-3 15:01:00
 
        生了孩子,丢了位子 漫画 李华

  本报报道,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全面铺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各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要落实好女职工因孕、产、哺而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


  在如今部分女职工面临“生了孩子丢了位子”的尴尬处境下,湖南推出这份专项合同,是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的表现,值得赞赏,但不免让人担心:专项合同真能成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护身符”吗?


  如今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女性要找个工作更是不容易。在招工上,用人单位居于优越地位,职工却常面临失去“饭碗”的压力。所以,即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权益,职工也往往敢怒不敢言,作为女职工“娘家人”的妇联、工会等部门也往往“失声”。用人单位会好好落实一个由政府部门要求签订的专项合同吗?


  再说了,在市场机制下,企业招人有自主权,其用人规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由于女性有生育等先天的“自然附着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自然是不愿接受这种“性别亏损”的。专项合同的推出,有可能使得本就饱受歧视的女性的求职雪上加霜。


  其实,生育不仅是女性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女性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和牺牲,为她们在怀孕、生育期间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是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如果全部由企业承担,有失公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孕哺期的女性,都有多种补贴,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利。如果我国不健全对女性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提供女性“三期”的福利,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专项合同恐怕会成为一纸空文。


  马克思说:“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正当权益是否受到保障,可以说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希望怀孕与保住“饭碗”,不再是妇女的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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