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发生违法犯罪与其父母的监护教育息息相关。让父母接受亲职教育(包括父母的自身教育与父母对子女教育两大范畴的教育素质内容,是立足于亲子关系基础上的对家长实施的家长职能与本分的教育),特别是让未尽监护职责的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推行起来仍很困难。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接受教育,采用科学方法履行监护责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强制失职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有法律等方面的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是法定义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也规定,要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要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显然也有必要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强制进行亲职教育,否则难以体现“管教”效果。对因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而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监护人,由国家对其监护权进行适度干预,是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需要。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评价作用。
(作者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