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石家庄少年小伟(化名)跟同学横穿高速公路回家,被路上正常通行的汽车撞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经审理后,日前判决高速公路和车主分别赔偿小伟家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余元和4000余元,相关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2月1日,经过法院的努力,计生部门还给这个独生子的母亲送来1000元的救助款。
少年进入高速路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石安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车主则认为小伟作为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是违法,他以自己的车撞坏受到损失为由,就“财产损害赔偿”状告小伟父母和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速公路负失职之责
庭审中,小伟父母称,事发当天,由于当时恰逢石家庄市区大降暴雨的次日,可惟一能通过高速公路的地道桥下积满雨水,儿子就从损坏已久的一处高速公路护网处踏上高速,由此才引发事故。
小伟父母认为,当地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该段公路的产权及维护单位,负有对高速公路及相关设施维护的法定职责,对此种设施的不完备及安全隐患,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予以消除。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别克”车主认为,对于死者父母要求的赔偿,他只应承担道义责任。并且事发后,车辆也遭受损坏,损失11万余元,为索要汽车修理费,而诉至法院。他认为,死者作为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是违法,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也有义务保障交通安全的实行。
对此,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辩称,死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应自己承担,石安高速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履行了必要的维护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定,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家庭得到人道主义救助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小伟的父亲也因儿子的死亡积郁成疾,不幸去世,小伟母亲更是在悲痛与困难中生活。
长安区人民法院人士考虑到她家境困难,随即向长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争取款项。然而按照国家对独生子女死亡后,对其父母进行救助赔偿的政策,父母必须满足年满45岁才能得到救助,然而小伟父母年龄并没达到要求,出于人道考虑,昨日(2日),计生委已“特事特办”,为其家人带去1000元救助款。(记者 宗苗淼 实习生 刘晓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