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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4-7 10:10:00
 
    挤占挪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 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意见》共分八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的要求。二、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三、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四、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五、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六、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财政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七、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八、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关系到造福亿万青少年、教育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发展思路,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十一五”期间要实现每个城区、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校外教育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挤占、挪用、租借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

专题延伸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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