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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 "两费"不超450元
来源:南国早报     2010-6-3 17:09:00
 

  南宁讯 (记者肖世艳)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区将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记者6月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就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问题专门发出通知,明确幼儿教育举办者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

  根据新的规定,全日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350元、250元和200元;寄宿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450元、350元和300元,全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自治区级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地级市及县级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

  按规定,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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