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劳动法规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劳动合同法》等新法规今起实施
来源:青岛晚报     2008-2-2 10:57:00
 
  《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

       专家: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看成“铁饭碗”是误读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该法规定,一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华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铁饭碗”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近日表示,有人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铁饭碗”,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常凯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企业仍然能够行使解雇权利,只是要依法解除。其实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灵活用工提供了很大空间。比如以往规定只有在企业破产和经营严重困难时才能裁员,这次新增了一条,企业由于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考研人数并未"井喷" 考生"…
·公务员参加"嗅觉"相亲会 靠…
·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值不值 打…
·新华时评:鼓起大学生的就…
·以学术独立的名义支持杨叔子
·举办小学生冬季田径运动会…
·中国俄语教育三百年国际学…
·求职亲历:人才大集,不仅…
·大学生求职遇“隐私危机”
·对公务员考试录用要求基层…
最新快讯
·借读费明春取消 业内人士担…
·“金融危机”来临 经济遇冷…
·实用推荐:各国留学学费汇…
·高三生巧申名校 留学不仅是…
·求职大学生“热胀”招聘单…
·受金融危机影响 毕业生求职…
·全国取消"借读费"蓉小学每…
·努力撬动命运转盘:从油漆小…
·北大回应歧视复读生质疑 不…
·明年高考13类考生加分投档…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备08005247号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号信箱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02-5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客服电话:010-64803331
信息发布:bj64803331@126.com 欢迎合作:cn1380101894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