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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来源:     2007-9-26 18:01:00
 
    【瑞士】

  酒店管理专业将成主打

  此前,瑞士对中国留学生的招生政策并不成熟且要求较高,赴瑞士留学不接受单纯的语言签证,需要学生在国内的德语、法语达到一定程度才可申请相关院校。近日,瑞士大使馆传出消息,2007年瑞士将逐步调整留学生招生政策以促进中国留学生的数量提高。此外
,作为瑞士留学热门的酒店管理专业还将更大范围地增加英语授课,以方便留学生在当地学习第二外语。


  【英国】

  查看指纹调整收费标准

  日前,英国签证局局长马克·赛德威尔访华时宣布英国签证政策在2007年将出现的两个大变化。第一,从2007年起对中国实施采集申请者指纹的生物签证。第二,2007年起留学生学费将有所调整,且提高的可能性较大。英方表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诈骗等犯罪行为,防止身份盗窃和冒用,以便更好地保护身份真实的签证申请者。而且,在未来两三年内,英国政府还将对英国本国公民采取这一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公民权利。与其他国家直接由大使馆操作的方法不同,英国是通过指定的商业合作伙伴VFS公司来采集指纹,也就是通过英国签证申请中心,这样做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在我国,有12个英国签证申请中心,申请人可以选择在这12个地点中的任何一个来办理。

  英国政府还颁布了公立大学最新收费体制,学生不再每年交纳固定的1175英镑费用,而是由各公立大学自行决定收费金额。2006年9月英格兰和北爱尔兰所有的公立大学收费最高限额已经调整到3000英镑。也就是说,完成3年制本科教育至少需要1.6万英镑,加上生活费将达到3万英镑。2007年学费还将在此次调整基础上略有小额涨幅。

  【德国】

  申请英语授课将成主流

  2007年申请英语授课将逐渐成为赴德留学生的主流选择。作为审核赴德留学人员材料和资格官方机构的德国大使馆文化处留德人员审核部在2007年将进一步提高对留学生的审核要求,申请者在申请大学前必须参加审核部包括对申请者的学历等文字材料的审核以及20分钟左右的面谈。此外,据德国大使馆文化处留德人员审核部统计在申请赴德留学的学生中,申请英语授课的学生人数在不断上涨。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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